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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几项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工作调整的通知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贸发展部署要求,改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明确当前几项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几项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目录内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

1、保留在目录内的出口商品,除散装商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外,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监管,口岸局不再实施抽查检验。

2、保留在目录内的出口商品,应按照总局113号令继续做好出口企业产品分类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

3、保留在《目录》内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仅根据食品接触产品相关检验规范和标准实施检验监管,不再按照型式试验模式进行检验监管。

4、保留在《目录》内的出口电池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规定实施检验监管,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要求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不再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

5、保留在《目录》内的出口汽车和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的检验监管,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家(地区)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若贸易合同要求高于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

6、保留在《目录》内的出口玩具及婴幼儿推车、食品接触产品,在出口企业提供产品符合性声明的基础上,要充分采信出口企业提供的由有资质的实验室所出具检测报告,避免重复检测。各局监管抽查要结合企业分类和风险评估,确定重点验证的项目,在质量安全可控的情况下,降低抽测的频率,提升放行效率。同时要强化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后续监管工作。

7、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不是总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停止按行政许可程序对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的考核、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周期检验、包装标记、检验留样等各项检验监管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二、关于出口免验工作

对于属于目录外商品的,总局不再办理免验批准手续;对于属于目录内商品的,按现有要求执行。积极推行出口免验工作,并做好后续监督管理。各局应积极探索此次调出目录免验商品的管理方式和程序,并进行总结。

三、关于双边协议、市场采购和援外检验工作

1、我国与埃及、与埃塞俄比亚、与塞拉利昂签署的双边质检合作协议现行有效,检验范围、内容、程序、判定依据、证书等各项规定仍按现行有效的相关公告和文件执行。

2、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现行有效,但是受理报检的范围与调减后的法定检验目录保持一致,其他各项规定仍按现行有效的相关公告和文件执行。

3、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现行有效,开始受理检验的日期推迟3个月,拟从2013年11月1日起开始受理报检,开检的准确日期以总局公告为准。

4、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监管工作和市场采购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5、各局应根据国办发〔2013〕83号文件要求,调整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大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在提高检出率上下功夫。对截获的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要运用“黑名单”制度、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打击,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013年12月4日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