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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出口竹木制品的工作调整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2013年第109号联合公告)的要求,现将市场采购出口竹木制品的工作要求调整如下:

1.出口企业报检时,应申报出具体商品名称和材质,如竹制圆签、木制牙签、木制工艺品等;

2.根据总局2013年第100号公告要求,输美木制工艺品(具体指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的、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艺品,主要包括:雕刻品、篮子、箱子、鸟窝、户外用具、干花、人造树、网格塔、花园栅栏板或篱笆和其他初加工木质产品)的生产企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3.由于对竹木制品仅实施植物检疫,对于树根、树枝、藤柳草类的初级加工品等检疫风险较高的产品,如根雕、草席、干花等,实施拦截;

4.装运前检验业务中的竹木制品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2013年12月4日 00:00